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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美国

如何从美国引渡逃犯?

2013年05月05日16:40 我有话说(人参与)
微天下

特约供稿人:微天下

随着中美间政治、经济、文化及民间交往的日益深化,涉及两国的跨国犯罪也日趋严重,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有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千方百计逃往美国,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双边引渡协定,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双方通过外交以及国际司法合作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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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引渡?

    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文化及民间交往的日益深化,涉及两国或数国的跨国性犯罪也日趋严重,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有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千方百计逃往国外,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为将逃犯缉拿归案,加强国家间的引渡合作已成为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对外交往法律秩序的必要手段。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有以下3类国家:1、罪犯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

    美国的引渡制度是怎样的?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美国法律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中国在美逃犯如何遣返回国?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相应国家可以拒绝他国的引渡请求。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到目前为止,中美之间却没有相应的双边引渡协定,这就出现了司法管辖的争端,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双方通过外交以及国际司法合作途径予以解决。

    例如,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1993年至2001年间伙同其前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等人贪污挪用巨额公款4.8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0亿)。2001年11月,在他们出逃到美国后,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并通过国际执法合作,迅速冻结了三人在香港、美国和加拿大的资产。同时,中方请求美方就此案向我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查找逃往美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转移到美国的犯罪资产。

    为了最后实现遣返,中方10个部委参与了其中的工作,司法部、公安部、外交部和驻美使馆等都在关键时刻推动了案件的进程。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赵永吉率公安代表团访美,中美双方在广泛的执法领域里达成了共识,为最终遣返余振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余振东被美方拘押后,经过中、美、加、港三国四方警方和外交部门的共同努力,余振东最终被遣返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公正审判。


    附录: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32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分别是: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蒙古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巴基斯坦、老挝、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 坦、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立陶宛、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及利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莱索托、南非、安哥拉、突尼 斯、纳米比亚、秘鲁、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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